東方電機副總經濟師受賄35萬
7月31日,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公布杜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杜某在任集團東方電機有限公司副總經濟師期間,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35.6萬元。案發(fā)后杜某自首退贓,一審獲緩刑3年,被罰30萬元。
杜某于2009年1月20日被任命為東方電氣集團東方電機有限公司副總經濟師兼東方電氣集團東方電機有限公司中型電機分公司(以下簡稱東電中型電機分公司)總經理。在其任職期間,與東電中型電機分公司有業(yè)務往來的多家供應商為了在訂單獲取及業(yè)務款支付進度方面得到被告人杜某幫助,先后多次向被告人杜某行賄。自2011年至2016年,杜某共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35.6萬元。
其中,兩次收受德陽市德重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甲現金,共計8萬元。多次收受德陽市百鑫機械廠法人代表白某某現金,共計17萬。2011年到2014年期間,收受德陽市萬泰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某乙現金,共計4萬。收受德陽市泰山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蔣某用信封裝好的現金2萬元。兩次收受德陽市恒豐機電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陳某某現金,共計3萬元。兩次收受綿竹豐源機電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魏某某現金,共計1.6萬元。
法院另查明,東方電氣集團東方電機有限公司中型電機分公司為中國東方電氣集團有限公司四級子企業(yè),屬國有性質。
法院認為,被告人杜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東電中型電機分公司與供應商簽訂加工、裝配合同及產品、服務采購合同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5.6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杜某在偵查機關立案并采取強制措施前接偵查機關通知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杜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